七、推进立法机制改革,扩大立法民主化、科学化。 对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应实行立法项目负责制,起草人要承担立法起草的质量、时限等方面的责任。为克服部门利益保护,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章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者团体、组织起草。
八、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按照《
海南省规范性文件监督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的要求,加大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审查力度。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撤销。根据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和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要集中一段时间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清理,从源头上、制度上解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冲突问题。
九、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认真清理和削减不必要的审批权,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认真研究解决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问题。任何行政执法机关都不得向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机构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都不得设“小金库”。通过理顺执法体制,保证执法机关合法、公开、公正、高效执法。
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新法培训、年度培训、岗前培训、晋升培训等一系列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重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业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规定的录用条件和程序,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对行政执法人员要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强化监督。要结合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对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胡作非为、欺压群众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对聘用从事行政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必须坚决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尽快予以辞退。
十一、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制度和执法证件统一管理制度,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对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或不适宜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取消其执法资格,收回或者吊销其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未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该项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