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依法行政宣传,创造良好氛围。 每年4月为全省依法行政宣传月。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结合普法教育,运用知识竞赛、文艺演出、案例剖析、法律咨询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大力宣传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公开批评违法行政行为,支持鼓励群众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切实提高立法、立规质量。 政府立法工作要从重数量转到重质量上来,所制定的法律规范要明确具体,备而不繁,简明扼要,便于遵守执行,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做到科学立项。申报立法项目要写出立法预研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未进行立法预研的不得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要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根本原则,防止和克服有些部门通过立法揽取不必要的处罚权、审批权、收费权的作法。及时对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机构改革要求的法规规章进行修订或废止,为发展经济、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坚持改革、发展重大决策与立法、立规结合。 政府立法工作要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相统一,立法进程要同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需要用法规、规章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并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要全面体现机构改革的精神和原则,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凡是中央方针政策已确定,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的立法项目要抓紧拟定。加快发展热带高效农业、海岛旅游业、高新科技产业和建设生态省以及有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立法项目也要抓紧拟定,争取尽早出台。
六、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充分用好海南经济特区立法权。 特区立法应以
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各项行政职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根据,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理解和把握全国人大授予海南经济特区的立法权,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本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搞好立法。凡是看准了的、成熟的改革经验,符合国际通行的规则要求又能够适应本经济特区需要的,就应当及时拟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