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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娱乐行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娱乐行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甘政发〔2000〕23号 2000年4月14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1号令),规范对娱乐行业的税费征管,加强我省文化市场管理,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对全省娱乐行业的部分收费实行费改税,并适当调整营业税税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取消项目及营业税税率。
  1.游戏机、高尔夫球、保龄球,由原来的12%调整为16%;
  2.其它娱乐项目由12%调整为14%。
  3.取消文化市场管理费和解困消费调剂金。
  二、对娱乐行业实行费改税后,任何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据实核拨。省级文化市场管理稽查部门的经费,由省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再与兰州市单独核算。
  三、各级文化市场管理稽查机构要与地方税务局搞好衔接工作,积极协助地方税务局加强对营业税征收的宣传,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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