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会议和重大政务活动,凡有督查落实任务的,组织会议、活动的处(室)应及时通知提案督查处及相关处(室)列席参加。
(四)各专职秘书应将需要督查办理的领导批示件及时转交有关处(室)办理。
(五)凡需要督查落实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领导同志批示件,由文档处、机要处交提案督查处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政府办公厅需要督查的文电,除已明确由提案督查处办理的外,其他由文档处、机要处按职责分工交有关处(室)办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一)督查工作责任制。厅机关内部的政务督查工作由省政府秘书长负总责,厅主任具体抓。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经办、推落实”的要求,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操作程序为:处长(室主任)对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别对省长、主管副省长负责。同时,各副秘书长应服从秘书长的统一协调。
(二)政务督查例会制度。省政府秘书长每季度召开一次秘书长会,由各副秘书长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督查落实情况;厅主任每月召开一次厅务会,由各处处长(室主任)报告有关事项的督查落实情况。
(三)政务督查工作反馈制度。总的要求是: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要努力提高督办质量,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具体要求是:各处(室)自办事项,一般应在一周内向交办领导反馈落实情况;交地方或部门办理的事项,半月内将办理情况向交办领导反馈;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督查事项,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将落实情况向交办领导反馈。交办领导对督查事项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反馈。没有按期办结的事项,要向交办领导说明原因。提案督查处具体负责《督查快报》的编辑发行工作,省政府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都应通过《督查快报》向领导反馈。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反馈,应坚持办一件反馈一件的原则,做到不拖不压、件件反馈。
(四)政务督查工作通报制度。各处(室)应在每月下旬将督查事项的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厅主管领导同志审定,并交提案督查处汇总,通过《甘肃政务督查》予以通报。
(五)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信息处要为政务督查的计算机网络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各处(室)要及时将督查落实情况输入计算机网络。凡属保密事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