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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甘政办发〔2000〕20号 2000年4月14日)


  政务督查工作是推动决策落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也是省政府办公厅的一项基本职能。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内部的政务督查工作,促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政务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省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以及省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决定事项;
  (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重要文件、电报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转交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办理的事项;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
  (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的事项。
  第二条 政务督查的分工
  (一)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委书记、省长的批示及需要重点督查的交办事项,由提案督查处会同有关处(室)督查;副省长和其他领导同志的批示及交办事项,由相关处(室)督查。
  (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省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及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秘书处会同有关处(室)督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提案督查处会同有关处(室)督查;副省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对口处(室)督查;省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会议内容由相关处(室)督查;省委常委会议议定需省政府落实的事项,由省政府秘书长批示有关处(室)督查。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督查。由提案督查处会同有关处(室)督查。
  (四)日常文电的督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日常文电,在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交办督查任务后,按其内容由有关处(室)督查;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要文电;提案督查处在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授权后,会同有关处(室)督查。
  第三条 政务督查的协作与配合
  (一)厅机关内部的政务督查工作坚持统分结合、归口办理的原则。提案督查处要发挥“统”的功能,对厅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各处(室)要齐心协力,互相配合,狠抓落实。
  (二)凡涉及厅机关内部两个以上处(室)的督查事项,由厅领导指明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主办处(室)要切实负起责任,按期完成任务;协办处(室)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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