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努力推动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设立政务督查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开展政务督查工作。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上级机关和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批办件、督查件的落实情况。
(六)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批办件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交办督查原则。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注意发挥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和专职督查人员的作用,及时交办督查事项,指明督查意图,提出具体要求;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及督查人员应根据领导交办意图开展督查工作。
(二)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应主要负责抓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查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查工作。
(三)实事求是原则。政务督查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
(四)讲求实效原则。政务督查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重在落实,讲求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分解立项。对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应及时分解立项,拟定督查工作要点;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件的督查事项应及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二)分流承办。根据督查内容,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
1.转办。将确定的督查事项转送给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理。
2.协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地方、部门的督查事项,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3.自办。对个别不宜交下级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办理的事项,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直接办理。
(三)检查催办。对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方式督促检查;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对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应以电话询问、发函或到实地督查等方式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