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且已居住一定年限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各地应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具体入户条件和实施方案,规定投资数额、实业规模、购买商品房面积以及居住的年限等入户条件,报省公安厅审批后实施。
(五)放宽引进人才落户的政策。从省外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当地申办常住户口;通过人才交流机构引进、交流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本人可在当地申办常住户口。引进人才落户不受年龄、工作时间的限制,不占计划指标。
二、落户审批程序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对要求在城市落户的人员,必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开具户口准迁证。迁出地凭户口准迁证注销户口,填发户口迁移证;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户口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三、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的原则
各地在贯彻《通知》过程中,要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未成年人以及投靠配偶或者投靠子女的公民,要求迁往大城市落户的,主要通过严格入户条件予以控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入户条件,在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机械增长中长期规划范围内,负责审批落户。
四、加强廉政勤政建设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必须坚决、全面地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对符合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政策规定,批准在城市落户的人员,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更不得以此作为审批入户的依据或条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坚决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各项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简化申报手续,严把入户审批关,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杜绝不正之风。
本意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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