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
 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甘政发〔2000〕20号 2000年3月3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省公安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了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政策。为了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适当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自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婴儿落户随父或者随母自愿的政策。凡新生婴儿(包括非婚所生、超计划生育的)均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不得在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条件。
  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迁入地应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现要求随父在城市落户口的,仍应按照原随母落户的原则,先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再逐步解决其随父在城市落户问题。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随母落户,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现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市落户的,应本着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分期分批逐步解决他们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其中,学龄前儿童应优先予以解决。
  (二)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政策。解决夫妻分居的户口问题,以投靠人在投靠配偶所在城市实际连续居住年限为条件。其中,投靠人连续居住在兰州市4区(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满8年,其他城市满5年,小城镇满3年的,根据本人申请,准予办理落户手续。居住年限以公民办理暂住登记的时间为准。
  (三)放宽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的政策。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根据本人申请,准予在城市落户。多子女的由申请人选择要投靠的子女。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人员,需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