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妥善地处理户籍管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在户籍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在整顿过程中,一定要谨慎从事,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持社会稳定。对户口整顿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超计划生育、事实收养、复退军人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新建小区落户等户口申报登记问题,各级政府及公安、计划生育、民政、教育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从讲政治、讲大局出发,以实事求是的态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的权利。
  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1999〕4号)、《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185号)等文件精神,解决新生婴儿出生申报、夫妻分居投靠、离退休人员回原籍或投靠子女以及人才引进、投资移民、购房落户等突出问题。对已经出生而尚未申报登记户口的,无论是非婚生育还是超计划生育,都要准予登记,杜绝瞒报和漏报;对形成事实收养的,要在查明情况的前提下,依法准予落户;对一些新建房屋、新开发居民区因未命名、未编制门牌号码、未明确隶属关系或配套设施不全的,要采取临时措施,先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政策规定应当迁移且有条件迁移的,要动员办理户口迁移;对政策规定不能办理落户或项目更改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对一些虽有政策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时无法解决的,可在户口整顿后期或在以后日常户籍管理中逐步解决。
  关于户口整顿工作涉及的街巷房屋的楼牌和门牌清理装钉工作,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和《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8〕1号)文件精神,由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实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