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第五次
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在第五次全国
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58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省公安厅
2000年4月2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国务院令第277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0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人口普查前的户口整顿工作,圆满完成人口普查的各项任务,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实施意见:
一、以提高人口普查登记质量为中心,查清人口底数,搞准普查对象
在人口普查登记之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户口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质量的重要环节。为此,户口整顿工作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20号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以提高人口普查登记质量为中心,着力查清目前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和掌握各户籍管理区域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情况和户籍资料。通过户口整顿,着重要做到“六个摸清”:一是摸清常住人口底数、居住状况;二是摸清外来暂住人口的底数、居住状况、户籍所在地、暂住时间及原因等情况;三是摸清外出人口的去向、时间及居住状况;四是摸清街道、乡镇范围内居民区与行政村之间,家庭户与集体户之间的人户分离情况,包括有人无户口和有户口无人的情况;五是摸清持出生证、户口迁移证、复退证、释放证及因其他种种原因造成的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的情况;六是摸清出生人口、死亡人口、重漏登人口以及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情况,做到人口底数清楚,基本项目登记准确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