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被撤销部门、
单位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2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被撤销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撤销部门、单位所属的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成建制划归新组建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并按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1999〕23号)精神进行企业化改制,同时享受省属科研机构转制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被撤销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型的科研机构,划归科技行政部门管理;农业类的科研机构,划归省农业科学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