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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厅、财政厅关于2000年全省粮食购销企业减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

  3.省外贸粮油拖欠的出口粮款,按省政府协调意见限期归还。
  4.预购粮定金、民代国储尾欠由市、州、县粮食局落实到企业、个人,对农户要逐户核实,努力清回,一时收不回来的,待秋粮收购时以粮低顶。
  5.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挤占粮食资金购建的档堂馆所和购置的非生产用车、移动电话,要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变价出售,归还贷款。
  6.职工欠款由企业负责收回,要求欠款人最迟在6月末归还。
  在清欠工作中,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和灵活多样的方式清欠。对欠款责任人实行离职清欠,清欠期间停发工资,清不回来的不再安排工作;责任不清的,由企业组织专门人员清理,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聘请社会各界有关人士予以清欠。
  为调动清欠人员积极性,对清理省内系统外和省外欠款有功人员,按吉政办发〔1998〕14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奖励。对清回的各类欠款扣除清欠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后,按拖欠时间长短提取不同比例的奖金,拖欠1-3年的,按回收额的2%提取;拖欠3-5年的,按回收额的5%提取;拖欠5年以上的,按回收额的10%提取;对呆死帐各地可自行确定提取比例。清理收回省内粮食系统粮油调拨拖欠货款,不提取奖金,其他欠款可按系统外清欠奖励办法执行。提取的清欠奖金计入财务费用。
  (二)搞好粮食销售、出口货款的结算,防止前清后欠。各粮食企业要严格执行资金封闭运行政策和出口粮结算要求,加快货款的结算工作,防止前清后欠,减少利息支出。
  (三)开展清仓查库处理积压物资,减少利息支出。各市、州、县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所属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物资进行清仓查库。对清查出的积压或当年不需用的物资,由各市、州、县统一在系统内调剂使用,不能调剂的按帐面价值或重新估价变卖出售,减少积压和利息支出。
  三、强化费用管理,严格控制支出
  (一)进一步落实完善费用定额,强化严细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吉政办发〔1998〕3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把费用定额落到实处,并进一步加以完善。在省里下发的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办法的基础上,必须将费用标准组织落实到每个购销企业,分解到各个经营环节,并将责任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实行严细管理。
  (二)要大力推广采用先进的储粮技术、材料、储粮办法,对落实后的储粮形态有计划进行改造和更新,降低保管费用,提高储粮效率。对保管器材和烘干用煤采购要一律实行招标制度,提高质量、降低成本。
  (三)要大力提倡勤俭节约,从严从紧控制企业管理费用和业务招待费开支。今年内国有粮食企业不准购置高档消费品,不准新建和装修办公楼;业务招待费开支要比去年降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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