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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二)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和质量咨询。大力扶植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发展,创造条件使之加快实现与国外机构的双边认可,为全省企业扩大出口提供有效服务。要不断提高质量咨询机构的技术服务能力,在为企业进行质量认证咨询的同时,不断拓展品牌策划、质量增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质量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新领域,形成为企业和政府服务的质量专家体系。
  (三)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制定质量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和义务,建立中介服务规范,确保其公正性和中介服务质量。对现有的各类质量中介机构,特别是质量认证机构要进行清理整顿,实行咨询与认证相分离,制止咨询与认证“一条龙”服务的不正当行为,为有弄虚作假或严重违规的按照相应机构管理权限,进行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其资格。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要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经济振兴的重要目标,制定和落实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政策措施,建立质量和打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要切实保证质量投入所必需的经费。对质量工作领导或监控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和支持质量工作,大力宣传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典型单位和个人;主要媒体要以一定形式定期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制假售假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及其生产、经销企业和责任人,要坚决予以曝光,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全省质量法制建设。要制定和完善质量法规、规章,使全省形成系统、完善的质量法规体系,进一步把质量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四)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省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职责,认真做好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等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执法人员守则、过错追究、培训考核及奖惩等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质量和打假工作情况。省政府责成省技术监督局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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