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三、强化监督检查,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一)对重要产品实行质量监管制度。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准产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对重要产品生产企业试行开业审查制度,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合格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禁止非法转让企业名称和地址,严厉查处转让生产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准产证或质量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凡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无证生产的产品,禁止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要坚决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和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对粮、棉、油、煤、农药、种子、化肥和建筑材料等重要物资,要建立质量监管体系,保障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二)加强商品市场的质量规范建设。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产品标识和质量合格证明,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验收检查制度,加强仓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强化必要的维修服务手段,认真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要加强对各类商品专业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阻挠监督检查的要严厉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实行严格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抽查制度,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把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涉及国计民生的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及时组织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一些行业性、区域性的突出质量问题,要认真组织专项抽查,并定期跟踪检查,确保有效监控。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由省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部门和组织不得单独进行抽查,避免重复抽查,以减轻企业不必要的负担。
  (四)加大监督抽查处罚力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生产企业,要实行“黄牌”警告,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准产证、安全认证证书的,要暂停证书使用;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且质量问题严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吊销其有关证书。在国家和省质量监督抽查中,企业的主导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且质量问题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热量,向社会公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按法定程序免去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并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任何企业不得再聘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任何企业不得拒绝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五)实行产品质量监督免检制度。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的,以及国家、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三次以上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省政府命名的名牌产品实行免检。对被确定为免检的产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企业可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免检标志。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予省、市州、县的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有举报投诉的例外。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