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熟练掌握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工程建设设计规范、标准;
(4)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第十条 建筑工程专项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一)建筑消防设计审查由消防审查机构负责,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消防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建筑工程节能审查等与施工图审查一并进行;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审查,按建设部《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超限高层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附建式人防工程、环保等专项设计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集中会审。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分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负责。审查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按照本经则所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和技术要点》(试行)对施工图结构安全及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委托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审查结果由委托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
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在图纸封面、首页和主要图纸上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机构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与施工图一并退还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
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因不及时送审或审查不合格多次复审,由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颁发批准书后两年内尚未开工的项目,其施工图应重新报审并重新核发批准书。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私刻或者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