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失效]

  第六条 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必须依照《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批,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后,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审查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级审查机构申请施工图审查一级资格,依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查人员应当具备《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条件。
  第八条 地、州(市)级审查机构申请施工图审查二级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托或者组成独立的法人实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名,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8名,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国家《建筑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中3项二级或6项三级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取得二级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技术职称已满五年;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熟练掌握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工程建设设计规范、标准;
  (4)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第九条 县级审查机构申请施工图审查三级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托或者组成独立的法人实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名,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名;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8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国家《建筑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中3项三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取得二级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技术职称已满三年;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