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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自治区建设厅立法工作程序和分工办法》等25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4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
 (新建设[2000]11号 2000年6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适用《暂行办法》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统称。
  第三条 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凡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审查分级标准”)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列入强制审查的范围。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施工图审查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审查分级标准》对其管辖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实施委托审查与监督。
  地、州(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查分级标准》对其管理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实施委托审查与监督。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内容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查资料进行核对。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审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委托相应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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