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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当借款人为我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时,应签订《个人住房装修借款合同》作为原贷款抵押合同的补充,向抵押房产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补充登记手续,由登记部门在原《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上注记。
  第十七条 贷款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到抵押房屋座落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由抵押权人执存。
  第十八条 抵押人需到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财产保险和其他相关保险。
  第十九条 抵押财产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额。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保险单不得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并且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当住房装修借款期限在原住房贷款抵押物保险期限内的,不再办理抵押住房保险;当住房装修借款期限超出原住房抵押物保险期限的,超过的期限应另行办理住房抵押物保险,保险费由借款人支付。

第七章 贷款的发放、偿还方式和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贷款额由贷款人受借款人不可撤销的委托,以借款人装饰装修款名义,从借款人贷款户中直接划转存入借款人指定的存款账户(扣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方式比照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方式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贷后管理比照《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依法需要变更的,应由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随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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