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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实施细则

  七、在我行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还应提供《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复印件;
  八、装饰装修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四章 贷款的调查和审批

  第七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申请后,应按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规定的程序,由贷款调查部门调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对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权利证书、有关契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同时核实抵押物情况,确定抵押物价值,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等意见,送贷款审查部门初审。
  第八条 贷款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报贷款审批者。
  第九条 贷款审批者按贷款审批权限,负责贷款的最终审批。
  第十条 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装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第三人房产抵押签订专用)。

第五章 贷款的额度、方式、期限及利率

  第十一条 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不超过装修工程总费用的70%,同时,抵押房屋房龄(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不到2年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得价值的70%,房龄2年以上的,贷款金额控制在抵押物现行价值的60%。对于我行已提供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若其仍提供原抵押物,其装修贷款额度与未清偿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抵押房产的现行价值70%。
  第十二条 贷款采取抵押贷款的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自有产权住房作为抵押物。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不办理贷款展期。
  第十四条 申请个人住房装修组合贷款(当借款人因装修由我行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的自住商品房),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规定的贷款期限利率执行。

第六章 抵押物的登记和保险

  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自有产权住房作为抵押物时,借款人和贷款人在签订《个人住房装修借款合同》时,抵押人和贷款人必须签订《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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