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实施细则
(2000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住房装修消费,规范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总行《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自用住房装修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装修组合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装修,系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住房进行修饰和加工处理的工程活动。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第五条 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或上海市公有住房租赁凭证;
四、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贷款担保条件;
五、具有与装饰装修企业签定的住房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
六、具有不少于装修总预算30%的自有资金,并在贷款发放前已投入装修工程建设的证明;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应填写《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文件》,并向贷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三、借款人装修的自用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上海市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
四、载明申请人或抵押人姓名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五、合法的《住房装修合同》、装修概算报告和贷款人认可的住房装饰装修资金投入30%的证明;
六、抵押物产权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