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诉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投诉受理工作,人员由市外经贸局、市监察局派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统一受理在西安投资的外商投诉;督促检查承办单位处理外商投诉问题的办理情况;对被投诉部门或人员的处理提出意见并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做出处理答复;提供涉外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定期向投诉中心领导汇报投诉受理和协调处理情况。
(三)组建外商投诉网络,网络成员由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组成,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有关领导为网络的特邀成员。各网络成员单位对外商投诉工作必须指定并落实具体经办处室和经办人员。网络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直接受理本单位的外商投诉案件;办理并及时反馈改善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解的投诉事项;配合改善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研究和解决外商投诉的有关问题;跟踪检查投诉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提供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法规、政策、规定的咨询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授予有关网络成员单位在受理投诉时相应的检查权、监督和违纪处分建议权。
(四)投诉中心要以及时、公正、廉洁、高效受理投诉为指针,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违法乱纪为重点,以为客商排忧解难、优化服务质量为宗旨。加强与外商的沟通和联络,建立市政府领导与外商投资与企业代表恳谈会制度,认真听取外商对我市投资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千方百计做好改善优化投资环境工作。
六、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令行禁止,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一)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个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未经法律程序,不得处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个人。
(二)建立投资环境监督员监督检查制度。根据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监督员对我市投资环境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三)涉及外商投资工作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自我监督、自我检查功能。各级监察部门要通过外商投诉、群众举报、外商评议等方式,加强对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责成其限时改正;情况严重的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对侵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个人合法权益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调离涉外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和市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结合本地和行业实际,制定贯彻执行本决定的实施意见,报市改善投资环境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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