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允许水利水保事业单位投资参与“四荒”地的综合治理。
(四)统一管理河道、湖泊及其防洪工程。对治河新增滩地和护堤地、水库、天然湖泊、渠道等水工程保护范围和管理经营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发证,由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开发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抢占、挪用。
(五)对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兴办的综合经营实体和生产基地,任何机关、部门都不得平调上收。
(六)在重新核定固定资产和核算成本的基础上,按照陕政发〔1994〕18号文件的规定,确定合理的供水价格。农业水价原则上按成本计征。目前可先按“稳住一片(粮、棉、油作物供水),放活一头(果树、蔬菜等高效农业)”的原则,进行水价调整。工业用水水价按成本加合理的投资利润率核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略低于工业用水水价,但不得低于成本价。原有工程供水水价可按照上述各项原则3年内逐步到位,新建工程供水一律实行新价。
(七)水电价格应随发电成本及物价指数变化及时调整,小水电上网价应逐步与小火电价格持平。贷款新建电站实行新电新价,以增强还贷能力和保证合理利润。要继续执行“以电养电”的政策。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应视同小水电,并享受小水电“以电养电”的优惠政策。
(八)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已开征的水资源费、河道砂石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或补偿费)、地方水电发展基金等要坚持足额征收,不得减免。要按照有关规定留成和上缴,各级水利部门对这些费用要制定管理使用办法,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水资源管理部门、河道管理部门、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水电开发管理部门、水工程管理部门开展管理、监督、培训、宣传等业务所需活动经费按年度编制预算,实行包干使用。
(九)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人才的开发利用。各级水利经济管理部门,要重视人才,善于发现和选用人才,要下功夫培养一批善经营、会管理的知识型人才。企业和经济实体要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奖惩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科技干部要给予重奖。要鼓励年轻有为的公务员,带职带薪下基层办企业、搞实体,培养锻炼一批优秀人才,作为水利经济发展的后备军。
(十)巩固完善、积极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成功经验。农村水利改革要处理好与国家制定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关系,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发展目标,大胆探索,积极推进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改“大锅水”为商品水,大包办为大家办,鼓励社会、水利部门职工积极参加,采取合股经营、承包、租赁、拍卖等办法,经营管理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不断发展壮大现有设施经济效益,走以水养水、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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