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分为红皮和蓝皮两种。红皮《通行证》48页本有效期为5年的,原则上签发给中央和地区副省(部)级以上、军队副军级以上领导干部;蓝皮《通行证》48页本有效期为5年的,发给因公派驻港澳常驻的人员;蓝皮《通行证》32页本有效期为2年,发给因公临时赴港澳的人员。
4.《通行证》签发时须由授权签发人签署,并加盖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统一刻制的签发专用印章。无授权签发人签署或未加盖签发专用印章的《通行证》无效。
5.持证人应用钢笔在《通行证》持证人签名栏签名。
6.《通行证》备注须加注持证人姓名的中文商用电码和居民身份证号码。
7.《通行证》所有项目填写后,均不得涂改。
8.《通行证》在香港或澳门的换发、补发及签注等工作分别由外交部驻港公署或外交部驻澳公署负责。
(五)赴港澳签注的签发:
1.根据出访任务的性质,赴港、赴澳签注各有八种。即《赴港访问签注》、《驻港签注》、《赴港工作签注》、《赴港劳务签注》、《赴港培训签注》、《赴港就读签注》、《赴港延期签注》、《赴港签注(补发)》、《赴澳访问签注》、《赴澳工作签注》、《驻澳签注》、《赴澳劳务签注》、《赴澳培训签注》、《赴澳就读签注》、《赴澳延期签注》、《赴澳签注(补发)》。
市外办只负责签发一次、二次或6个月以内多次进出港澳《赴港访问签注》、《赴澳访问签注》;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驻澳特派员公署分别负责签发《赴港延期签注》、《赴港签注(补发)》和《赴澳延期签注》、《赴澳签注(补发)》;其余类签注分别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签发。我市赴港澳人员如涉及到由国务院港澳办负责签发的签注种类由市外办统一申办。
2.《赴港访问签注》和《赴澳访问签注》签发给经批准一次、二次或多次进出香港或澳门的因公临时访问人员。一次和二次进出港澳的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多次进出港澳的签注有效期视批准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赴港访问签注》的赴港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如需超过1个月的,须经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后市外事办签发证件,同时在签注上方注明香港特区入境处相应的审批编号;《赴澳访问签注》的赴澳期限一般不超过20天,如需超过20天的,须经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签发。
4.凡持签有《赴港访问签注》和《赴澳访问签注》通行证的人员在港澳访问期间遗失或损坏通行证,不再补发访问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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