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行证和签注的申办手续
申办《通行证》和签注须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1.交验赴港澳任务审批件。
(1)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进行官方往来(包括签订协议及商议有关事项等情况),须提供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件;
(2)因公派往香港、澳门工作或常驻人员(包括从事贸易、投资、合作、研究、任教、就读、接受培训和从事劳务的人员),以及申请6个月以上多次进出香港、澳门或需一次在香港停留30天以上和在澳门停留20天以上的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须提供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件;
(3)因公前往港澳从事劳务的人员须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件;
(4)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从事经贸、科技、教育、卫生等访问交流的人员,凡申请6个月以内多次进出香港、澳门或一次在香港停留30天以下(含30天),在澳门停留20天以下(含20天)的,提供西安市人民政府的任务批件或享有出国任务审批权企业的任务审批件。
2.提供具有政审权的部门出具的审查批件。
3.填写《申请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
《申请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是申请通行证和签注的依据,须认真、准确填写。
(1)表中所列赴港澳任务、人数、停留时间,均需以批件为准,如有变动应另行报批。
(2)须用中、英文详细填写港澳邀请单位,邀请人姓名、地点和电话号码,英文一律用印刷体书写。
4.填写《因公往来港澳事项登记卡》。
《因公往来港澳事项登记卡》是填写《通行证》的依据。登记卡上的姓名、汉语拼音、出生日期、出生地等项目须认真、准确填写,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体字。
5.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6.提供照片3张(黑白、彩色均可)。
《通行证》所用照片须为小二寸,正面、免冠、素背景、服装整齐的软光纸近照。人头像过大或过小,歪头侧面的艺术照,人像模糊、怪发型、围围巾或多年旧照片、翻拍照片等,均不得使用。
7.提供邀请函等必要的资料。
(四)《通行证》的签发
1.因公派往港澳常驻人员(包括从事贸易、投资、合作研究、任教、就读、接受培训和从事劳务等)和因公临时赴澳门20天以上人员的《通行证》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签发;
2.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20天以内访问人员的《通行证》由市外办负责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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