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市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临时因公赴港澳人员,接到任务通知书后,由其主管部门书面报市外办确认审批;外地人员(外省区)参加我市组团赴港澳,由组团单位经其主管部门报市外办审核或审批,并由市外办下达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三)我市人员临时因公赴港澳与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进行官方往来(包括签订协议及商谈有关事项等情况)和因公派往港澳工作(包括从事贸易、投资、合作研究、任教、就读、接受培训等)人员、申请赴香港30天以上、澳门20天以上以及申请6个月以上多次进出香港、澳门的因公人员,由市外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四)临时赴港不超过30天的经贸人员,仍实行配额指标管理;配额指标以外的不超过30天的因公临时赴港事项,由市外办征求新华社香港分社意见后下达任务批件。
(五)西电集团的临时因公赴港事项,属经贸人员的,由西电集团自行审批,配额由市外办在我市指标内安排;配额指标管理范围以外的其它因公赴香港事项,由市外办具文征求新华社香港分社意见后审批和下达任务批件;集团副经理级(含副经理级)以上人员临时因公赴港澳,经市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由市外办代市政府下达任务批件;其他人员临时因公赴澳门20天以内,由西电集团自行审批。
(六)我市赴港澳劳务人员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任务批件。
(七)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适用于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一定数量的业务人员,经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核,报市外办审批后,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审批办法。上述企业其他人员临时因公赴港澳由其主管部门具文报市外办审批。
二、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工作
(一)《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与《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护照在使用上的衔接。
经中央批准,内地因公赴香港、澳门人员自1999年12月20日起持用《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前往香港、澳门,不再获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因公类护照。在此之前已经签发的《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可在其签注有效期内(最长至2000年12月19日)继续使用;因公赴澳人员在其持有的《出境证明》有效期内(最长至2000年6月19日)继续使用因公护照,逐步过渡到全部使用新的通行证。
(二)不同地区、部门之间相互借调人员或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人员赴港澳的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办理通行证和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