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事办公室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人员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所持证件及因公赴澳门审批办法
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0〕22号 2000年2月21日)
市外事办公室《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人员因公往来香港、澳门所持证件及因公赴澳门审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人员因公往来香港、澳门所持证件
及因公赴澳门审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外事办公室 2000年1月7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人员因公赴港澳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因公赴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审批办法和程序
根据中办厅字〔1999〕15号通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对因公前往香港和澳门以及签发《通行证》的有关事务实行归口管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及部分主要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地区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和签注等工作。同时,授权外交部驻港公署和驻澳公署负责《通行证》在香港和澳门的换发、补发及签注等有关事宜。各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在上述业务范围内,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双重领导。据此,我市今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和签注等工作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外办具体负责处理。现就有关审批办法和程序明确如下:
(一)自1999年12月20日起,我市党政机关局级以下人员(不含正局)临时因公赴香港30天以内(含30天,下同)、澳门20天以内(含20天,下同),由其主管部门(区、县)报市外办审批并下达任务批件;正局级人员临时因公赴香港30天以内、澳门20天以内,由本部门报市外办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审批;副市级领导干部临时因公赴港澳,由市外办书面请示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外办审批;我市由中央管理的副省(部)级领导干部因公赴港澳,由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请示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外办报省外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