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解决
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0〕24号 2000年3月1日)
市公安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
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公安局 西安市粮食局 西安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 1999年12月)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文件精神,“在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结合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综合承受能力,现就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新生婴儿随父落户的条件
(一)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婴儿,必须先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后,然后根据自愿原则,可向其父亲户口常住地所在派出所申请。
(二)夫妇双方均系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根据自愿的原则,新生婴儿可选择在父亲或母亲户籍管理所在地登记户口或申报户口。
(三)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婴儿),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二、解决夫妻分居户口的条件
(一)本市城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下同)夫妻分居两地的职工、居民,本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上,其配偶无职业随其在市区内连续居住5年以上的,可申请配偶的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子女准予随迁。
(二)市属阎良区、临潼区及郊县夫妻分居两地的职工、居民,本人年龄在30周岁以上,其配偶无职业随其在城镇连续居住3年以上的,可申请配偶的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子女准予随迁。
(三)本市区、县职工、居民申请家属“农转非”户口的,申请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上,其配偶丧失劳动能力或原籍无基本生活条件,准予本人在户籍所在地申请配偶的“农转非”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年龄在18周岁以下子女的准予随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