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清理核查
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小组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
挂帐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192号 1999年12月15日)
市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小组《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时效性,也是供销社深化改革,搞活农村市场流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开展清理核查和调查核实工作,确保清理核查结果准确、真实。各区、县在清理核查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清理核查小组报告。
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小组
1999年12月14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小组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3号)精神,现就我市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财务挂帐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核查的范围和内容
清理核查财务挂帐,是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或基层社在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截止1999年8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有效资产的各项损失占用的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为促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库存的地方储备棉和商品棉数量、成本等情况一并进行清查核实。此外,对区县(含区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性资金、收取所属企业管理费和经营利润、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其分布形态等情况,也要进行调查核实。
截止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为1999年8月31日)尚未消化或处理的1992年底以前发生的中央和地方政策性亏损挂帐,要单独统计填报,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和地方政府确认的分项挂帐数额,逐户分解落实。
二、清理核查的组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