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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187号 1999年12月11日)


  《西安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暂行规定

  为了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推荐企业上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具备的条件
  (一)以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或控股的公司运行一年以上,非国有企业控股的公司运行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二)资产集中,具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和生产经营环境;业务集中,公司主业突出;经营独立,管理独立。
  (三)符合我国产业政策发展方向,重点支持农业、环保、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公司上市。
  (四)遵守《公司法》,严格按公司章程办事。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也无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行为。
  (五)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且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或控股的公司设立不足三年的,按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前和公司设立后连续三年的盈利和资产收益率计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程序
  (一)符合本规定前条规定条件的公司,可以向市体改委提交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附公司总体情况资料。
  (二)市体改委对公司的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公司,通知其正式申报公开发行股票预选材料。
  (三)市推荐企业上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体改委)对公司申报的预选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合格的公司申报材料提交市推荐企业上市评审委员会评审论证。
  (四)对经市推荐企业上市评审委员会评审论证通过,但还需要适当修改完善的预选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组织各有关方面对预选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对未被评审通过的预选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评审委员会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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