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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依法整顿我市道路运输服务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
 关于依法整顿我市道路运输服务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179号 1999年11月25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交通局《关于依法整顿我市道路运输服务市场秩序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依法整顿我市道路运输服务市场秩序的意见
        (西安市交通局 1999年11月10日)

  为了维护我市道路运输服务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章经营行为,保护道路运输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道路运输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西安公路主枢纽规划》、《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和《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整顿我市道路运输服务市场秩序的意见。
  一、整治工作的范围
  凡在我市从事道路客货联运、货运委托、包装、寄存、仓储、理货、中转、代收代发、运输信息及咨询、配载、货运代理(含海上国际集装箱进出口及内陆中转、货运业务、信息联络)、车辆联营、接车、存车、客运代办(含客运售票点)、客货运汽车站(场)综合服务等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分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均应积极配合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搞好道路运输服务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二、整治工作的内容
  (一)遵循国家对货运市场的总体要求,即“市场有形化、交易公开化、管理规范化”的原则,按照物资的流量、流向和城市格局,逐步建立和完善货运市场。使车主、货主及中介单位进入市场,依法经营。
  (二)取缔无证照非法经营和马路市场。
  (三)打击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垄断货源的不法行为,并依法查处责任者。
  (四)禁止不具备货物储存、装卸设施条件的停车站(场)、旅社、招待所从事货物的中转、理货、装运等业务。
  (五)营运车辆严格遵照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运送旅客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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