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是指经全国人大、国务院批准同意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三、我市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涉及市级有关部门,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经市政府同意,成立西安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领导小组,组长由张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张广元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蒲承民、市审计局局长花建中担任,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属临时机构,负责领导全市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清理整顿工作。
按省财政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向各区县、市级各有关部门转发,同时要求各区县、有关部门也相应成立清理整顿小组,保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完成。
四、清理整顿工作步骤
按省上要求,我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资金采用内部整顿与外部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全部工作在2000年底前完成,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
(一)自查清理阶段。主要内容:一是,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有偿使用的资金来源、规模、投向、回收、银行开户、收取的利息及占用费(或手续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清理;二是,是否在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借款)做到只收不贷,存款帐户是否冻结,做到只进不出;三是,核对帐目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四是,自查总结的书面材料和有关报表于1999年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二)重点检查阶段。主要内容:按照《全省财政周转金整顿实施意见》及通知要求,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单位上报的自查情况,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督部门对各单位的有偿资金进行重点检查。对自查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要按财经纪律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重点检查情况应于1999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三)整顿阶段。主要内容:重点做好借款清收工作,避免国家资金的流失。对到、逾期的借款,要采取积极措施清收。对有能力偿还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回收;对形成的呆帐借款,可比照
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号)规定妥善处理;对借机侵吞国家资金或因渎职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整顿阶段工作于2000年8月底结束。
(四)总结阶段。主要内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区县、本部门的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