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
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175号 1999年11月23日)
市财政局《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对于反腐倡廉,依法行政,避免国家资金流失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重要性,做到局部服从全局,积极落实清理整顿的各项措施,确保我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意见
(西安市财政局 1999年11月9日)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财预〔1999〕101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意见如下:
一、清理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要求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要求,“在整顿财政周转金的同时,对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设置的周转金也要进行清理整顿。从1998年12月1日起,除国务院明文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基金、周转金外,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置和发放财政周转金,也不得将财政拨款改作有偿使用。对于已经设置和发放的周转金,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进行整顿”,并要求在2000年底前完成全部清理整顿工作。国务院同时明确规定,清理整顿工作不搞变通、不留尾巴。
二、清理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这次清理整顿的有偿使用资金是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各部门利用财政预算内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包括利用临时性调度资金、间歇资金、拆借资金及暂付款进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有偿使用的资金不在此次清理整顿范围之列。
预算内有偿使用资金的主要形式包括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采用收入退库或退税方式进行有偿使用,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有偿使用等。
预算外有偿使用资金的主要形式包括:利用间歇资金周转使用、将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等。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凡是利用上述预算外资金进行有偿使用的,均属清理整顿范围。
其他有偿使用资金的主要形式包括:用上级单位补助的资金进行有偿使用;占用费及利息转入;从各种财政性资金帐户拆借资金有偿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