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至11月2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对照清理整顿的内容,自行检查纠正违法行为。
11月26日至12月26日为治理整顿阶段,市、区卫生局、公安等部门联合检查、执法,在全市掀起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卫生市场、整治医疗广告的高潮,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整顿的情况。
12月27日至2000年1月10日为检查总结阶段,12月25日以前,各区、县要将清理整顿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清理整顿办公室,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全面检查验收各区、县清理整顿工作,纠正存在问题,并将检查验收结果向市人大、市政府汇报。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决议》精神,是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市场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把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医活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保证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综合治理。
--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执法主体,要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非卫生行政部门一律不得批设医疗机构,违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重点打击非法行医,治理医疗机构周边环境秩序。保证卫生执法,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各医疗机构、各新闻媒体、各广告经营单位所制作和发布的医疗广告,对1999年11月1日以来和目前仍在电视、报刊、户外媒介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严肃查处非法、违法的医疗广告。
--宣传部门在做好医疗机构治理整顿宣传工作的同时,要监督新闻媒体依法刊播医疗广告。严禁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采用热线形式发布医疗广告,不得以通讯、专访、特写、报告文学、信息等载体或其他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广电部门要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治理整顿各阶段的宣传动员工作,并加强各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的医疗广告发布前审查工作,杜绝非法、违法医疗广告。
--计生部门要对全市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加强管理,杜绝其超出规定的服务范围,从事计划生育以外的医疗活动。
(三)为确保治理整顿社会办医疗机构的顺利进行,各区、县卫生局必须于11月30日前完成已经市上复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的核发证工作,对经过限期整改未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的,必须依法注销,继续从事医疗活动的,按非法行医论处。根据卫生厅陕卫发〔1999〕1号文件精神,从1999年元月1日起,停止审批新的医疗机构,于元月1日后新批医疗机构,要重新审核。
(四)各区、县应及时用简报形式向领导小组汇报治理整顿工作情况。市、区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发扬协作精神,互通信息,加强交流,严防非法行医人员异地流窜,保证执法的公平性、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