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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整顿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
 整顿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173号 1999年11月4日)


  由市卫生局拟定的《关于整顿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的安排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关于整顿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的安排意见
         (西安市卫生局 1999年9月24日)

  市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在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西安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后,针对我市目前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医行为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密切配合,综合治理,使我市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明显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为了认真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决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社会办医疗机构整顿活动,具体安排意见如下:
  一、整顿内容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本次清理整顿的对象是全市所有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具体包括: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非法医疗机构和非法行医的个人;
  (二)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个人;
  (三)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或一证多点的医疗机构和个人;
  (四)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工作或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擅自超范围开展性病及其他传染病、精神病、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个人;
  (六)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医学减肥、健康检查等医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七)将房屋、科室出租给外来人员从事非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八)违反省卫生厅、省公安厅〔1999〕1号文件精神,于1999年元月1日后新批的医疗机构;
  (九)刊登非法医疗广告及从事“医托”等违法活动的医疗机构和个人;
  (十)使用无批准医疗文号的自制药品的医疗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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