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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1999修正)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和贴挂;
  (三)攀折树枝,随意采摘花卉、果实;
  (四)损毁园林设施及设备;
  (五)伤害动物;
  (六)擅自营火、烧烤、宿营;
  (七)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
  (八)其他有损于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随意改变园林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由市或者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管辖权限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该园林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责令停止侵害,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一)向园林排放污水的;
  (二)向园林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
  (三)噪声超过环境保护标准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管辖权限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从侵占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或每件处以十元罚款;造成园林用地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出租、转让城市园林用地以及其他改变园林用地性质的行为;
  (二)园林用地比例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
  (三)擅自在园林内设置游乐设施或者其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四)擅自在园林内设置商业网点、娱乐场所、广告标志的;
  (五)各类管线擅自穿越园林的;
  (六)擅自在园林内举办展览、文体表演以及其他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在园林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园林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二)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和贴挂的;
  (三)攀折树枝 ,采摘花卉、果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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