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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1999修正)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城市园林建设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本县城镇园林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市城市园林规划布局标准及绿化指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园林项目,必须符合本市园林建设发展规划和标准,其规划方案须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城市规划确定的和已建成的园林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按照城市园林建设发展规划,属于国家投资建设的园林项目,由市或者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属于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园林项目,由投资者负责建设,并接受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公园或者改造公园,除水面外,其绿地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园林项目,其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工程总投资预算。园林项目必须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应当利用现有的地形地貌,以水面、植被为主,因地制宜,各具特色。
  在文物古迹或者风景名胜区周围建设园林项目,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历史格局,建筑造型、体量和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在综合性公园周围进行建设,建筑造型设计应当与园林景观相协调。
  园林雕塑造型设计应当优美、雅致,充分体现历史文化或者现代风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四条 街头游园应当以绿化为主,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游人;居住区的花园、游园、庭园绿化应当相对集中,并配备必要的儿童、老人、残疾人活动设施;单位附属的花园、游园、庭园应当与单位建筑和功能相协调,符合城市绿化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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