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1月15日至11月30日,集中对全市的宾馆饭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项目为冷盘间、粗加工间、库房管理、卫生档案资料管理及定型包装食品的标识及采购环节。
(四)10月下旬,市政府将组织一次检查活动,检查食品卫生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要求。
四、责任部门
(一)市卫生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市管单位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同时对各区县卫生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各区、县卫生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各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
(二)市工商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工商行政管理及市场管理的有关法规,切实加强依法管理,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对已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一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三)市商贸委负责本系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身管理工作,督促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证件,并做好下属食品企业员工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加大资金投入,保证硬件设施到位。同时,积极组织人力进行自查、自改工作。
(四)市容局重点做好街头食品摊群点、个体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的清理取缔工作和集贸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同时,加强对中小型餐馆“四自一包”的监督管理。
(五)教委负责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积极组织人力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食品卫生检查,并协助执法部门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者,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内部食堂的经营,原则上不允许承包给个体经营者。经营证件及手续必须符合《
食品卫生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单位的技术质量监督工作。
(七)农业局负责畜、禽的屠宰及生肉的检疫工作。
(八)公安局配合卫生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典型违法行为。
(九)各级政府负责协调组织本辖区内的食品卫生整治工作,重点负责对集贸市场,中小型餐馆,街头饮食摊点的清理与规范化管理。
(十)新闻单位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及新闻报道工作。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
食品卫生法》、《西安市餐饮行业卫生许可基本标准》和《中、小型餐馆卫生基本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主动配合和服从各级卫生监督部门的督导检查,规范自身卫生管理,做到卫生管理、硬件投入、从业人员卫生知识三到位,确保食品卫生质量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