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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不得接受被稽察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企业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企业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被稽察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在被稽察企业报销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以及参与稽察报告审核工作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泄漏稽察报告内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稽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稽察的;
  (二)拒不提供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的;
  (三)向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或者为其报销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企业发现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人事局直至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已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不再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规定派入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特派员的行政管理工作,成立“西安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公署”。稽察特派员公署为虚设机构,公署下设“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西安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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