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1999〕185号 1999年12月9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6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和11月3日市委第33次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执行。
根据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遣稽察特派员,是加强监督职能,改善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企业的财务监督,促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用《决定》精神指导试点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保证我市向国有重点企业派遣稽察特派员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我市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财务监督,评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保证稽察特派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稽察特派员由市政府派出,代表市政府对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行使监督权力。
稽察特派员配备特派员助理两名,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对市政府负责。
第三条 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 稽察特派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被稽察企业进行稽察。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稽察特派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商从现任局级干部中推选,报市委审批后由市政府任免。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企业情况,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市人事局商有关部门提出人选,报市政府任免,应由处级或处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