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制定的西安市市容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171号 1999年11月1日)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制定的《西安市市容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市容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容协管员的管理,规范市容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容协管员是指由区(县)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协助市容环卫管理人员在本辖区内开展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容协管员的聘用、培训、待遇、考核、奖惩、辞退及日常业务活动,由区(县)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四条 市容协管员应优先从市、区(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中招聘。
第五条 市容协管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热爱市容环卫工作;
(三)年龄在五十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四)举止端庄,身体健康;
(五)品行良好,无劣迹。
第六条 市容协管员上岗前必须统一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招聘的市容协管员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并由各区统一在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上岗标志牌。
市容协管员不配制式服装,佩戴统一制作的标志牌。
第七条 市容协管员的职责:
(一)向居民和驻地单位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市容环卫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依据有关规定协助市容环卫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工作,但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负责检查责任区内沿街单位执行《西安市市容“四自一包”管理办法》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督促其改正或向聘用单位报告;
(四)及时发现并报告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市场、交通、户外广告等方面有碍市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