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西安市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
 《西安市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发〔1999〕177号 1999年11月22日)


  《西安市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西安市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促进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是指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等(以下简称涉外机构)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国内调查机构接受境外的组织、个人及涉外机构的委托、资助或以其他形式合作进行的各种社会调查活动。
  第四条 市统计局是本市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进行管理、监督。
  第五条 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境内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社会调查活动。需要调查的,应当委托国内具有涉外社会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第七条 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必须向市统计局申请涉外社会调查资格。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经市统计局会同市保密局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考核合格后,由市统计局认定其涉外社会调查资格。
  涉外社会调查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第八条 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应向市统计局申报统计调查项目计划,由市统计局对项目计划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开展该项目的调查活动。
  第九条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计划,应包括调查目的、内容、对象、时期、方式和方法。其中属经营性的调查活动还要有明确的委托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