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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全面规范治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全面规范治理的通知
 (市政发〔1999〕169号 1999年11月5日)


  近年来,我市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污染程度仍很严重,特别是机动车辆的逐年骤增和汽车尾气排放不达标,对大气质量的负面影响日见突出。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执法管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治理的组织领导及工作分工。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由市环保局、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环保局主要负责组织对机动车辆尾气排放进行监测,并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公安局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辆尾气排放实施检测,负责组织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治理及治理站点的管理,确保超标车辆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
  二、检测、治理的范围、对象及要求。我市在用的机动车(含50型以上的摩托车)、新购车辆(国家规定的免检车型除外)和外地过户到本市的机动车辆,凡尾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必须到指定的治理站(点),自主选择适合的治理方式进行治理。治理后的机动车辆,先由市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对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出具达标监测报告并发给《机动车辆尾气排放合格证》,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其它技术性能检验,对合格者发给《车辆年度审验证》,方可上路行驶。
  三、检测、治理的方式及手段。一是依托市环保、公安部门指定的检测线、治理站点进行专业化检测、治理;二是将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列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年度检验项目;三是从1999年11月10日起,在市区主要道路出入口对过往车辆实行路(抽)检。路(抽)检由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公安部门予以配合,路(抽)检不达标的机动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驾驶证》。
  四、检测、治理技术、产品的要求。为规范环保产品市场,确保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产品质量,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环科〔1997〕251号)的规定,所有在西安进行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的单位、销售的产品都须持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级环保局环保产品认定证书,到市环保部门办理产品注册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治理。其它环保产品须经市技术监督局或科委、经委等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到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办理环保产品认定证书手续,再由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环保产品注册登记证。进行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或提从治理技术和产品的厂家,必须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公布产品性能、技术指标和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产品统一进入指定展柜由车主自主选择。凡安装使用后达不到尾气治理标准要求的,要负责给用户更换和赔偿经济损失。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强行推销某种治理技术和产品,严禁未经批准私自从事机动车排污治理业务,违者必予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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