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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发布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的通知
 (市政发〔1999〕157号 1999年10月28日)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根据《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关于“拆除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可以按原建筑面积以房屋形式安置,也可以按原建筑面积以货币形式安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以货币形式安置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安置费,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房屋拆迁安置费支付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一、凡在本市因城市建设需要,经批准在拆迁范围内需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依照《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应当安置并符合货币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适用本价格标准。
  二、货币安置,是指在拆迁安置中被拆迁人自愿放弃房屋安置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将其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房屋安置的一种形式。
  三、货币安置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标准是根据西安市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房地产市场情况确定,由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拆迁补偿基价、环境调节率、层次调节率等组成。
  (一)住宅货币安置费用:
  1.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拆迁补偿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其中包含安置补偿费、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及其它因拆迁需补偿的费用。
  3.调节率:包括地段类别划分和环境调节率(详见附表一)。
  4.计算公式:
  (1)私有住宅货币安置费用=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拆迁补偿基价×(1+环境调节率)×原自住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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