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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
 关于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市政发〔1999〕151号 1999年10月19日)


  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报来的《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能更好地发挥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益的作用,增加我市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陕西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1999〕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地税局、财政局制定了《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希望各区、县政府,市属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工作,以保证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方案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

  一、关于单位面积应纳税额
  按照陕财税〔1999〕011号文件规定,我市城郊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原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0.5-5元调整为1.5-9元;阎良、临潼两区和五县由0.2-4元调整为0.5-4元。
  二、关于城镇土地纳税等级的划分
  根据我市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华程度等条件,将城郊六区土地纳税等级划分为八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9元;
  二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8元;
  三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6元;
  四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5元;
  五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4元;
  六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3元;
  七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2元;
  八级土地每平方米税额1.5元。
  阎良、临潼两区和五县的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划分见后。
  三、调整后土地等级税额的具体规定
  如下列各表所示(略)
  四、其它规定
  (一)本方案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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