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妥善处理已形成的债权债务,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对已形成的债权、债务,要严格按照国办和省政府《通知》的有关规定,积极妥善进行处理,逐步消化解决。一是收欠还债。各区县要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欠乡村的款项,用收回的欠款偿还债务。二是核销减债。对债权人单位已经撤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报销。三是拍卖还债。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还债。四是划转债务。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转收企业负责偿还。
化解乡村债务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维护农民群众和债权人利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关系。既要明确乡村两级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权债务关系,又要按照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要求,妥善处理债权债务。二是处理好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不得将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向农民摊派。对于农民群众欠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要区别对待,其中合理的,应当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制订还款计划,逐步催缴,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不再催缴。三是处理好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既要注意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因此影响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对一时难以偿还的债务,要帮助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逐步偿还。
要把乡村两级债务的增减作为考核乡镇、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脱离实际、盲目大量举债营造所谓“政绩”的干部,既不得提拔重用,也不得让其留下债务异地任职。制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以集体名义举债,个人从中牟利的乡镇、村干部,要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用于还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挪用借(贷)款进行奢侈浪费的,要令其将花费的费用退回用于还债,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区县审计、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乡镇财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专项审计工作,严格执行乡镇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清查领导小组汇报,对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清查处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结束后,要以区县为单位进行总结,于年底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抄送市农业局。
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