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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

  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情况复杂,量大面广,涉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事关重大,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乡村两级自查自清为主,坚持“谁借款、谁还钱、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的原则,落实债权债务,明确归还期限。在清理工作中,要注意与整顿农村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工作结合起来,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结合起来,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按时完成清理任务。
  (一)清理的范围和内容。清理的范围是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清理的内容是指1998年底以前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乡(镇)办和村办企业经营性的债务、债权暂不列入清查范围。村民小组债务、债权包括在村级债务、债权之内,一并进行清查。
  (二)清查的方法。一是以乡镇、村两级自查自清为主。各乡村都要成立自查小组,乡自查小组要吸收各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村自查小组要有村民代表参加。清查工作要以会计帐为依据,帐内帐外相结合,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重点清查。二是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财政、审计、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指导,并对乡村两级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农经站、财政所等有关单位,加强对村级清查工作的指导。三是先清查、后处理,并按规定程序公布清查结果。
  (三)清查的时间和实施步骤。
  我市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查工作要求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
  1.组织实施。各区县要在10月至11月份内全面组织实施,在实施工作中应注意:一是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依靠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搞好清查工作。二是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按照清理的范围和内容,逐笔清查登记债权、债务,防止漏查、漏登。三是要在摸清不良债务基本状况的基础上,查清形成不良债务的成因和责任。四是清查工作结束后,要按农业部设计的统一表格(见附件),认真填报清查结果,于11月25日前上报市农业局。
  2.督促检查。在乡村自查的基础上,从12月1日起,利用1个月的时间,对清查情况进行逐级检查,要求各级的检查面不低于50%,市上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进行抽查。清查工作结束后,乡村两级要按照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规定,向村民逐项公布清查结果。乡级清查中,凡涉及村级债务、债权的,要在各村主要干部、群众代表范围内进行公布。在公布清查结果时,要结合当地的情况,向群众讲明债务、债权形成的原因和清理债务的有关政策。清查结果公布后,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进行复查,予以澄清。村级清查结果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审查认定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乡级报表要由乡镇主要负责人和村干部代表分别签字,方可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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