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
(市政发〔1999〕143号 1999年10月8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和省政府《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陕政发〔1999〕28号)精神,结合我市一些地方存在的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具体情况,现就贯彻国办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势在必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和全国一样,在农村普遍实行了以家庭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经济在各种经济成份中所占比重逐渐减弱。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顾当地实际情况,超越自身承受能力,盲目向单位、个人举债,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有的甚至挥霍浪费,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大量增加。特别是近几年来,有些乡镇政企不分、权责不清、盲目举债兴办企业,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大搞“达标”、“升级”活动,一些本来底子很薄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为了迎合上级政府或部门,营造所谓“政绩”,迫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盲目举债,有的地方乡镇机构臃肿,人员过多,支出过大,被迫大量借债发放工资等等,这已引起了群众强烈不满,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如不及时清理,任其蔓延,不仅会拖垮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加重乡镇财政及农民负担,而且会扰乱农村经济秩序,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
二、认真贯彻两个《通知》精神,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
今年初,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做好1999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9〕3号)把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作为1999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就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专门下发了《通知》,省政府也就这项工作作了安排部署,要求在全省范围内,高度重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工作,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化解老债务,有效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继续增加。同时要求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国务院文件精神,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化解农村金融风险、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大事抓紧抓好。
三、健全机构,精心组织,全面抓好清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