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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精神的通知

  在各区、县、开发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配合省上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抽查将从具体项目、地块和单位入手,查清登记表册、批地文件、土地登记手续、非法转让、炒卖土地面积、资金往来等情况。对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复查。
  3.整改验收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0日)
  市上将按照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对各区、县和开发区进行检查验收。
  对清理出的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两个《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农林开发项目用地管理办法和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开发区要在11月20日前将清理本地区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三)处理原则
  清查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不同时期和不同情况的问题区别对待。
  1.对全市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开展土地清查中已经作过处理的,这次不再清理;未作处理的,按照本次清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这次清理出来的违法用地,处理中适用新《土地管理法》和原《土地管理法》的问题,按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处理。
  3.对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违法用地问题,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规定处理。
  4.对农村集体土地未经批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问题,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处理。
  5.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农林开发项目为名,改变农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违法用地论处;对以农林开发项目为名,改变农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转让、倒卖土地的,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论处。对以开发名义非法集资的,按国家金融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6.对以权谋私违法批地占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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