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行为,打击土地违法犯罪活动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陕政办发〔1999〕44号文件规定,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一)清理范围和清理内容
清理范围:主要是1997年4月15日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向城镇居民出售的;未批先占、出租及非法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炒卖的;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及以交易房产为名,变相炒卖土地的。
在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开展土地清查中,未涉及的以“果园”、“庄园”、“观光农业”、“现代农业”名义占用集体土地(含五荒地),改变农林用途,从事经营活动及转让、炒卖土地的;国有农林场和农林科研单位以开发“现代农业”、“观光农业”等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违法转让、倒卖土地的;以农林项目开发为名进行招商和非法集资的。
清查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手续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申请和审批(“冻结”期间使用的土地,是否按照中发〔1997〕11号文件中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有关政策审批);房地产交易是否合法,是否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对农林开发项目主要查是否以农林开发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是否以农林开发为名进行招商和非法集资。
清理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国有农林场和公路两侧私搭乱建的违法用地,同时,还要对建设用地中的闲置土地数量和位置进行调查摸底。
(二)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采取以自查自纠为主与市上有关部门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自查自纠阶段(10月31日前)
各区、县和市级各开发区要组建清理工作领导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清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发动群众举报揭发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通过用地单位自查申报和群众揭发举报,对本次清理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逐宗调查摸底,造册登记,查清各类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的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各区、县和开发区的自查自纠情况要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全市统一印制的清理统计表,汇总报市土地管理局。
2.重点抽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