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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精神的通知

  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非农业建设非法占用土地。新增城市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计划供地。各项建设项目可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新占农用地。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不得提前用地。
  必须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转让和农林开发项目的用地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禁止征用农民集体土地从事“果园”、“山庄”、“观光农业”等名目的农林项目开发;严禁改变国有农林场、农林科研单位生产用地或农民集体土地的农林用途,以“观光农业”、“现代农业”等名义搞别墅、休闲山庄、娱乐设施等非农业建设项目;禁止以各种名义利用土地开发非法集资。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农林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必须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不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农林项目开发,可以采取承包经营、租赁等方式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林开发项目确需配套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划拨用地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都必须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进一步扩大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限制协议出让范围。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都要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坚决禁止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一切非农业建设活动;规范国有土地交易活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转让、出租;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在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完成25%的开发投资后,才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强化土地转让和农林开发用地的监管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对违反两个《通知》规定的开发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发放土地使用证,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核定企业经营范围,坚决查处土地开发企业的超范围经营活动。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林开发项目的信贷管理,加大对以“果园”、“庄园”等开发为名非法集资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对未缴清土地价款、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用地,银行不得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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